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7-07-21
发文字号:
皖金〔2017〕71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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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种子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种子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政府金融办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

2017年7月21日


安徽省种子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省种子投资基金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服务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种子投资基金,是指以国有资金为引导,以相关资本为补充,按市场化方式封闭运营,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等产业链前端企业发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条  安徽省种子投资基金主要以股权、债权投资形式,对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支持科研成果转化和在校大学生创业;对接“双创”发展战略,吸引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团队来皖创办企业;对接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孵化器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一定科技含量、商业模式较新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发展;对接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和试验基地,支持基地内小微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发展。


第四条  安徽省种子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营、专业化管理原则运行,由国元集团通过内部选拔和外部引才相结合,组建专业化管理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政府部门不得干预基金的具体投资活动。


第五条  安徽省种子投资基金应依法依规开展资金募集,资金募集对象、投资者人数等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2014年第105号令)《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安徽省种子投资基金母基金和全资设立的子基金应设立单独资金账户实施专户管理,与社会资本联合设立的子基金应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依法依规选定托管银行,子基金所有现金流转通过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第三方托管账户进行。


第七条  安徽省种子投资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


第八条  安徽省种子投资基金由国元集团履行出资人责任,监督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经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并建立较为完备的考核机制。


第九条  安徽省种子投资基金应合理控制项目投资、发起设立子基金出资限额、股权占比。母、子基金对单个企业、单个项目累计投资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原则上不成为被投资企业的第一大股东,母基金直投业务可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基金形式完成。母基金对联合社会资本设立的子基金出资不得超过5000万元。母、子基金原则上只能投资安徽省内企业项目。


第十条  安徽省种子投资基金应通过设立子基金、加大项目直接投资等方式,优先支持皖北地区、省级以上扶贫开发重点县(区)。基金项目投资激励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按基金出资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投资容错机制。安徽省种子投资基金设立50%投资损失允许率,在投资损失允许率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处理,国资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审计部门进行国有企业主要负责同志经济责任审计时,按此标准进行考核、监督。对于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


送等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正向激励机制。综合参考年度项目投资规模、被投资企业形成销售收入和税收、被投资企业新增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家数、被投资企业新增“新三板”挂牌家数,以及相关指标年度增长水平,对安徽省种子投资基金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并由省财政厅牵头建立奖励办法定期评估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国有企业基金管理机构国资运营监管考核机制。在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考核、国有产权评估方式、项目投资国有产权退出方式,以及鼓励基金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允许管理团队参股和项目团队跟投等方面,研究制定有别于一般性国有企业、符合基金市场化投资运营规律和募、投、管、退特点的国资运营监管考核机制。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国资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建立会计监督与审计制度。在不影响基金正常运作的前提下,省属出资人企业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为正当事项查阅基金会计账簿。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基金应当聘请省属出资人企业认可的独立审计机构对基金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政府审计部门按审计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对基金运营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审计或调查结果同时报送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


第十五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安徽省种子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报告运营情况。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在第一时间向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报告。国元集团应建立省级种子投资基金投资运营风险监测机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


第十六条  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综合考量基金资金募集进度、投资进度、基金投向、规范管理、风险防控、合规运作等情况,对安徽省种子投资基金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具体考核评价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由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种子投资基金投资期内,省国资委等对国元集团进行的效益和资本回报考核,应扣除国元集团对种子投资基金的投资部分。


第十七条  省政府建立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负责对安徽省种子投资基金组建设立、发展定位、投资方向等进行政策指导、统筹协调。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国资委等,为安徽省种子投资基金提供项目、企业投资指导目录,审定基金年度投资计划、资金募集等目标任务,按季度查看基金投资进度,对基金进行投资方向指导,积极帮助基金协调解决在设立组建、投资运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对口指导服务。


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服务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是指以国有资金为引导,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按市场化方式封闭运作,重点支持初创期、成长期前端企业发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包括华安证券新设的安徽安华创新风险投资基金、国元证券新设的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省投资集团的安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第四条  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主要以股权投资形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现代制造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支持规下企业向规上发展;支持非股份制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支持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或拟挂牌企业、“新三板”挂牌或拟挂牌企业发展。


第五条  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营、专业化管理原则运行,由省投资集团、华安证券、国元证券通过组建专业化管理机构,建立优秀的专业人才团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政府部门不得干预基金的具体投资活动。


第六条  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应依法依规开展资金募集,资金募集对象、投资者人数等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2014年第105号令)《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国元证券、华安证券作为上市证券公司,在参与设立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证监会等相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  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


第八条  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应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发起设立子基金出资限额、股权占比,原则上不得成为被投资企业第一大股东。基金在安徽省内投资占比不得低于基金规模的80%。


第九条  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应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依法依规选定托管银行,基金所有现金流转通过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第三方托管账户进行。


第十条  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由省投资集团、华安证券、国元证券履行出资人责任,监督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经营,并建立较为完备的考核机制。


第十一条  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应通过设立子基金、加大项目直接投资等方式,优先支持皖北地区、省级以上扶贫开发重点县区。基金项目投资激励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按基金出资比例分担。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投资容错机制。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设立30%投资损失允许率,在投资损失允许率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处理,国资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审计部门进行国有企业主要负责同志经济责任审计时,按此标准进行考核、监督。对于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正向激励机制。综合参考年度投资项目投资规模、被投资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和利税增幅、被投资企业由规下转规上家数、被投资企业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家数、“新三板”挂牌家数、在境内外公开市场首发上市家数,以及相关指标年度增长水平等,对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并由省财政厅牵头建立奖励办法定期评估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国有企业基金管理机构国资运营监管考核机制。在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考核、国有产权评估方式、项目投资国有产权退出方式,以及鼓励基金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允许管理团队参股和项目团队跟投等方面,研究制定有别于一般性国有企业、符合基金市场化投资运营规律和募、投、管、退特点的国资运营监管考核机制。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国资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建立会计监督与审计制度。在不影响基金正常运作的前提下,省属出资人企业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为正当事项查阅基金会计账簿。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基金应当聘请省属出资人企业认可的独立审计机构对基金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政府审计部门按审计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对基金运营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审计或调查结果同时报送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报告运营情况。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在第一时间向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报告。省投资集团、华安证券、国元证券应分别建立省级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运营风险监测机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


第十七条  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综合考量基金资金募集进度、投资进度、基金投向、规范管理、风险防控、合规运作等情况,对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具体考核评价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由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省政府建立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负责对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组建设立、发展定位、投资方向等进行政策指导、统筹协调。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等,为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提供项目、企业投资指导目录,审定基金年度投资计划、资金募集等目标任务,按季度查看基金投资进度,对基金进行投资方向指导,积极帮助基金协调解决在设立组建、投资运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对口指导服务。


安徽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省产业发展基金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服务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产业发展基金,是指以国有资金为引导,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按市场化方式封闭运营,重点支持成长期、成熟期企业发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产业发展基金,包括省属企业受省政府委托发起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按照与国家层面产业发展基金上下对接原则,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和重大发展战略需要,政府出资引导设立的安徽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安徽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以及后续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


第四条  安徽省产业发展基金主要以股权投资形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链核心环节的重大企业、重大项目,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产业工程、重大产业专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支持企业走出去、引进来,利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做大做强。


第五条  安徽省产业发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营、专业化管理原则运行,受省政府委托负责设立安徽省产业发展基金的省属企业,可以通过委托旗下管理机构或者以市场化竞争性方式遴选专业化管理机构负责基金运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政府部门不得干预基金的具体投资活动。


第六条  安徽省产业发展基金应依法依规开展资金募集,资金募集对象、投资者人数等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2014年第105号令)《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  安徽省产业发展基金应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依法依规选定托管银行,基金所有现金流转通过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第三方托管账户进行。


第八条  安徽省产业发展基金由省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责任,督促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治理组织架构、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基金日常经营,并建立较为完备的考核机制。


第九条  安徽省产业发展基金应结合功能发展定位,加大对相应产业领域支持力度。安徽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项目,以及量子科学产业项目比重原则上不得低于80%;安徽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投资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的比重原则上不得低于80%。基金募集资金原则上应投资于安徽省内。


第十条  安徽省产业发展基金应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发起设立子基金出资限额、股权占比,原则上不得成为被投资企业第一大股东。基金在安徽省内投资占比不得低于基金规模的80%。


第十一条  安徽省产业发展基金应通过设立子基金、加大项目直接投资等方式,优先支持皖北地区、省级以上扶贫开发重点县区。


第十二条  安徽省产业发展基金受省政府指定,对重大战略性项目进行投资,实行政策性单独考核,不纳入基金整体业务市场化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安徽省产业发展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


第十四条  建立国有企业基金管理机构国资运营监管考核机制。在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考核、国有产权评估方式、项目投资国有产权退出方式,以及鼓励基金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允许管理团队参股和项目团队跟投等方面,研究制定有别于一般性国有企业、符合基金市场化投资运营规律和募、投、管、退特点的国资运营监管考核机制。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国资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建立会计监督与审计制度。在不影响基金正常运作的前提下,省属出资人企业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为正当事项查阅基金会计账簿。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基金应当聘请省属


出资人企业认可的独立审计机构对基金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政府审计部门按审计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对基金运营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审计或调查结果同时报送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安徽省产业发展基金应定期向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报告运营情况。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在第一时间向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报告。省投资集团应建立安徽省产业发展基金投资运营风险监测机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


第十七条  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综合考量基金资金募集进度、投资进度、基金投向、规范管理、风险防控、合规运作等情况,对安徽省产业发展基金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具体考核评价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由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省政府建立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负责对安徽省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组建设立、发展定位、投资方向等进行政策指导、统筹协调。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等;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等;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等,分别为安徽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量子科学产业发展基金、安徽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提供项目、企业投资指导目录,审定基金年度投资计划、资金募集等目标任务,按季度查看基金投资进度,对基金进行投资方向指导,积极帮助基金协调解决在设立组建、投资运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对口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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