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切实保障工伤人员有关待遇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实际情况,现将调整2023年度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伤残津贴且2023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伤残津贴。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 定额调整。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8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16元,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24元。
2. 托底调整。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4611元/月的,按照4611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三)相关人员的调整。
2023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本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4611元/月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照4611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关于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且在2023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生活护理费。
(二)调整办法。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生活护理费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 普遍调整办法。各市(含省本级)符合生活护理费调整条件的人员以及2023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广州、深圳市及省本级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本市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广州、深圳市计发基数分别为12694元、13730元,省本级按照广州市计发基数计算)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其他市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202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计发基数为10577元)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即分别按照6346.2元/月、5288.5元/月、4230.8元/月、3173.1元/月的标准发放。
2. 特定人员调整办法。根据以上第1项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暂不按上述第1项办法进行调整,改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130元/月、120元/月、110元/月、100元/月,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加发。今后待当年度按省普遍调整办法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高于本项特定调整人员所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时,本项特定调整人员再纳入当年度省普遍调整范围予以统一调整。
三、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且在2023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 定额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或者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15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20元。
2. 托底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按照以上定额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2023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在市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下同)的,从2023年1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三)相关人员的调整。
2023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发放标准低于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对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已享受且2023年1月1日起仍继续享受的伤残津贴,其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相关办法予以调整发放标准(五级、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可参照分别不低于92元/月、84元/月的标准)。
(二)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发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其中,2023年需补差额以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后的同等情形应发伤残津贴标准减去同期调整后的实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计算。
(三)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在刑满释放后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资格的,其重新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原享受标准根据收监执行期间各年度待遇调整政策调整后的数额予以确定,今后按照规定的调整办法予以调整。如在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因未停止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导致多发的待遇费用,应按照规定予以追回。
(四)本次调整加发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费用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五)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调整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自行另设项目和标准发放。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