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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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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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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税务12366热线热点问答(2024年一季度)

政策类


一、个人所得税(14条)


问题1:哪些人不需要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问题2.: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办理汇算,可优先通过个税APP及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一般情况下无需纳税人提供其他资料。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需要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依据:《2023年度个税汇算十问答》。


问题3:今年对加强专项附加扣除有哪些监管措施?


答:2023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标准提高后,绝大多数纳税人后续月份按新标准自动抵减了当年度应纳税额。也有少部分纳税人在当年度扣缴阶段抵减不完,或者不选择在扣缴阶段填报扣除,这种情况需要在办理2023年度汇算时填报享受。


在征管中,税务部门发现少数纳税人错误填报甚至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对于未按照规定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形,比如夫妻双方各自按照100%比例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或者篡改佐证资料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等,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个税APP、网站或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纳税人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应当一并填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纳税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依据:依据:《2023年度个税汇算十问答》。


问题4: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答:不能。扣除标准是按照每个纳税人有两位赡养老人测算的。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问题5:个人转让房屋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中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指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问题6:个人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时,“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什么意思?我该如何填写该栏?


答: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


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


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


问题7: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扣除,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


问题8: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


问题9:纳税人可通过什么渠道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七条规定,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个税APP及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指定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地址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4年第1号通告): 为便利纳税人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个税APP及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以下简称“申报表” )项目预填服务; 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选择邮寄方式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我省指定的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受理点, 邮寄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3号税务大厦2410室, 联系人: 熊怡, 联系电话: 0851-86979816。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指定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地址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4年第1号通告)


问题10: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答:纳税人之间赡养老人支出采用分摊扣除的,如果是均摊,兄弟姐妹之间不需要再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如果采取约定分摊或者老人指定分摊的方式,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报送,自行留存备查。


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


问题11: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


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


问题12: 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而言,如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政策?


答: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2000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


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


问题13: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答: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2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


问题14: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答: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一种情况是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由小学一直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第二种情况是纳税人自己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继续教育,在受教育期间,由本人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


二、发票管理(3条)


问题1: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有疑义时,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问题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能否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三、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七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


问题3:输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提示“合格证存在,不属于本企业!”或“车架号xxxx不属于本企业,不允许开具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因车辆不属于本企业无法开票,需确认上游企业的开票行为是否符合规范。对于上游企业尚未向企业开具机动车发票的,督促上游企业按要求开具发票,如果开票了但未上传税局端,督促上游企业按要求上传发票;上游企业是生产企业的,还应确认生产企业开票后是否按要求完成合格证(车辆)电子信息和机动车发票信息票据关联,尚未关联的,督促上游企业完成票据关联。如果已开票、已上传、已关联,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查询上游企业开具的发票是否属于异常发票,如果因异常发票原因导致台账未流转,则请上游企业联系上游企业税务机关按规定和程序解除异常发票。无法解除异常发票的,由本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和程序手工维护合格证台账至本企业名下。


三、增值税(3条)


问题1: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专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专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问题2:个人转让其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问题3: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四、数电票(9条)


问题1: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开票软件开具数电票?


答:可通过直接登录本地区“电子税务局”,自动跳转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免费开具数电票,无需使用其他特定开票软件。


依据:《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常见问题即问即答(百问百答)》


问题2:试点纳税人收到一张数电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答:可以。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数电票电子文件


依据:《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常见问题即问即答(百问百答)》


问题3:开具数电票时由于商品种类较多,能开销货清单吗?


答:数电票的载体为电子文件,已无最大开票行数限制,交易项目明细能够在数电票中全部展示,无需开具销货清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再支持开具销货清单。


依据:《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常见问题即问即答(百问百答)》


问题4: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维护哪些项目信息?


答:纳税人可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对纳税人的项目(商品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单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及税率/征收率等信息进行维护。项目信息维护后,纳税人可在开票时直接选择已维护信息,减少开票时间。


依据:《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常见问题即问即答(百问百答)》


问题5:数电票开错了,可以作废吗?


答:不可以。数电票一旦开具无法作废,如果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需开具红字数电票冲红。


依据:《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常见问题即问即答(百问百答)》


问题6: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对开具的数电票进行红冲后当月的当月发票总额度会增加吗?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后,当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可开具发票金额。


跨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红冲当月可开具发票金额。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增加其可开具发票金额。


依据:《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常见问题即问即答(百问百答)》


问题7: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被红冲时,无需追回被红冲的数电票及其纸质打印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被红冲时,需要追回被红冲的纸质发票。


依据:《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常见问题即问即答(百问百答)》


问题8: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被部分红冲后,是否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抵扣勾选?


答:可以,可勾选抵扣的税额为原发票有效抵扣税额与所红冲的有效抵扣税额之差。


依据:《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常见问题即问即答(百问百答)》


问题9: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特定业务的数电票(如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等),还需要在发票备注栏次填写相应的信息吗?


答: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时,可以按照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对应的特定业务,在发票开具界面特定信息栏次填写相关内容,无需在发票备注栏再次填写该信息。如纳税人开具建筑服务的数电票时,需填写特定信息“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等内容,无需在备注栏重复填写该信息。


依据:《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常见问题即问即答(百问百答)》


五、企业所得税(2条)


问题1:现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选择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之后,股东信息无法填写,但是又是必填项目,该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问题2: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可以免于填报哪些表单,免填后要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主表?


答: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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