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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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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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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2024年1月份才想起来2023年的专项附加扣除没有填报,还来得及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的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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