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6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与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税务机关开具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查验表》,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