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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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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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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参保单位恢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征缴的公告

为更好促进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做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浮动费率平稳衔接工作,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67号)和省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从2024年1月1日起恢复按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一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6%、0.8%、0.9%、1.0%、1.2%、1.4%)进行征缴,待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出台后,再按照其规定实施浮动费率管理。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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