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有关单位:
现将《省统筹基建省属职业院校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1月18日
省统筹基建省属职业院校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统筹基建省属职业院校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项目补助资金安排制度,根据《安徽省省级统筹基建资金管理办法》(皖财建〔2019〕155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发展改革委以投资补助形式安排用于省属职业教育院校(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基础设施建设的省统筹基建资金。项目是指使用补助资金支持建设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 补助资金设立的目的是加强省属职业教育院校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能力,为加快推进技能安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补助资金项目安排应遵循统筹兼顾、程序规范、有效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补助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绩效考核管理等工作。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和补助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省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省职业教育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支持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实训用房紧缺、专业实训用房急需的省属职业院校,采取自筹资金或以自筹资金为主建设的单体项目。支持范围包括教学实训用房、教学辅助及行政管理用房、生活用房、产学研及创业用房、专业实训场地(不包括就业实训基地)、体育活动场地等。不支持装饰装修和修缮类项目;不支持建设独立的行政办公用房以及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不支持建设超标准、超规模项目和各类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七条 补助资金采取一次性补助方式。根据项目申报情况,按照对应支持范围的项目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统筹分档安排。单个项目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对应支持范围投资的40%,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建立省属职业教育院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每年三季度组织申报项目,视情动态调整更新。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按照申报要求及时组织本系统省属职业院校申报。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补助资金支持方向;
(二)续建项目,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计划下达后当年可以开工建设的项目;
(三)未获得该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
(四)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条 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在校学生人数、教职工数、校园占地面积、专业设置情况、近三年招生就业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绩效目标情况。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原则,对照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从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相应的绩效指标;
(四)真实性声明。项目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及附件的真实性、合规性作出的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项目单位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书面材料报送(或寄送)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主体责任。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符合申报通知相关要求和财政资金有关规定;
(三)项目主要建设条件已落实。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委托工程咨询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科学、公开、择优的原则,提出投资安排建议方案。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预算编制相关要求,将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重点保障事项清单,并会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制定工作节点事项进度图,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
第四章 批复和下达
第十五条 年度部门预算批准后,省发展改革委将投资安排建议方案提请主任办公会审议,并按规定在委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1个工作日内下达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第十六条 对于同意安排补助资金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其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合并批复。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要对照批复下达的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跟踪监控,开展绩效自评。省发展改革委结合绩效自评结果,适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复核,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该项目单位后续安排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投资计划下达当年使用完毕。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办理财务决算和资产登记。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调度已下达补助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从投资计划下达后第二个月开始,每月7日前通过在线平台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的下列实施情况。
(一)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
(二)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五)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除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外,补助资金年内不能使用或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或收回资金,并调减该项目单位以后资金安排额度。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