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节能减碳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节能减碳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更好发挥节能减碳专项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0号)、《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皖政秘〔2022〕19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减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发展改革委管理,专门用于支持节能减煤、碳达峰碳中和、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循环发展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领域重点工作,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省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包含补助市县支出和省本级支出两个级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科学决策、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助市县资金主要用于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减煤降碳“一企一策”诊断,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地市督查激励,绿色发展和循环发展试点示范创建,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等重点专项工作,以及国家和省布置的相关重点工作。
第六条 省本级资金主要用于节能减煤、碳达峰碳中和、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循环发展等领域政策、规划、标准的研究制定及评估核查,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研究,重点改革事项研究,重要活动宣传,重点领域培训等基础能力建设,以及国家和省布置的相关重点工作。
第七条 制定年度专项资金计划时,根据国家及省相关工作部署,结合实际任务需要,确定当年具体支持方向和要求。
第八条 补助市县资金的支持标准,依据省财政当年安排的资金总盘子,结合市县的重点用能单位数量、试点示范创建数量及规模、督查激励数量及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九条 省本级资金的支持标准,依据省财政当年安排的资金总盘子,结合基础能力建设重点任务清单、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 对已获得其它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两年内不再重复安排。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补助市县资金年度分配规则,明确当年度的资金使用方向、支持对象、使用范围、分配原则及监管措施,按程序提请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依据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补助市县资金年度分配规则,提出当年度具体的资金安排方案,按程序报审后,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当年度补助市县资金安排方案。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研究提出省本级资金基础能力建设重点任务年度清单,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及采购方式,明确采购依据,统一纳入省发展改革委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清单,按程序提请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会审议。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三条 依据审定、公示后的补助市县资金安排方案,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补助市县资金年度计划。补助市县资金实行切块下达,各地要结合资金具体使用方向和范围,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推动政策兑现“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在收到省级资金计划文件3个月内,将切块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具体项目资金下达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依据审定后的省本级资金基础能力建设重点任务清单,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确定单个项目承接主体,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财政厅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适时对专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无实质性进展、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视情况收回当年度已拨付资金、压缩下一年度资金安排规模。
第十六条 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监控,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实现各项政策目标;要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当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的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情况的常态监管,严格财政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八条 各地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节能与生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环资规〔201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