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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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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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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对于同一企业的不同清包工程或甲供工程,是否可以按照工程项目分别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甲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于同一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纳税人可以按照工程项目进行选择,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同时,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销售额及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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