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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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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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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该如何进行申报?

43号公告等文件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纳税人申报时,应将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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