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提高残保金征缴工作质效,决定调整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起,将我省用人单位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统一调整为按年申报缴纳。为配合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时间和统计部门公布社会平均工资时间,将残保金征期定为每年6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残保金。
二、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集中办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三、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调整为按年申报缴纳后,原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不再按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12(或4)后的计算结果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变更为直接按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
四、以往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