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9-12
发文字号:
建市〔2016〕199号
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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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建委、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重庆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规范工程勘察市场秩序,维护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文本的通知》(建设[2000]5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6年9月12日


附件下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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