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11-15
发文字号:
建办标〔2016〕57号
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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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促进社会团体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下简称政府标准)与团体标准相结合的新型标准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立足国内实际情况,以满足市场需求和创新发展为出发点,加大工程建设标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社会团体制定标准活力,解决标准缺失滞后问题,支撑保障工程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通过竞争机制促进团体标准发展。政府积极培育团体标准,引导鼓励使用团体标准,为团体标准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坚持诚信自律,公平公开。加强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的诚信体系和自律机制建设,提高团体标准公信力。团体标准制定应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做到行为规范、程序完备。


——坚持创新驱动,国际接轨。团体标准制定要积极采用创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推动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提升中国标准国际化水平,促进中国标准“走出去”。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制定一批与强制性标准实施相配套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化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到2025年,团体标准化发展更为成熟,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获得社会广泛认可,团体标准被市场广泛接受,力争在优势和特色领域形成一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


二、营造良好环境,增加团体标准有效供给


(一)放开团体标准制定主体。


团体标准是指由社会团体批准发布、服务于工程建设的标准。对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资格,不得设置行政许可,鼓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和标准化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发布的团体标准,不需行政备案。团体标准的著作权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享有,并自行组织出版。标准版式应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扩大团体标准制定范围。


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鼓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及时制定团体标准,填补政府标准空白。根据市场需求,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可通过制定团体标准,细化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明确具体技术措施,也可制定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包括各类标准、规程、导则、指南、手册等。


(三)推进政府推荐性标准向团体标准转化。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组织制定推荐性标准。政府标准批准部门要按照《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号),加强标准复审,全面清理现行标准,向社会公布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项目清单,对确需政府完善的标准,应进行局部修订或整合修订。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主动承接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政府标准,对已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为团体标准的,政府标准批准部门应及时废止相应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三、完善实施机制,促进团体标准推广应用


(一)推动使用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合同相关方协商同意并订立合同采用后,即为工程建设活动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应发挥示范作用,在行政监督管理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积极采用更加先进、更加细化的团体标准,推动团体标准实施。鼓励社会第三方认证、检测机构积极采用团体标准开展认证、检测工作,提高认证、检测的可靠性和水平。


(二)鼓励引用团体标准。


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行业政策和标准规范时,可直接引用具有自主创新技术、具备竞争优势的团体标准。被强制性标准引用的团体标准应与该强制性标准同步实施。引用团体标准可全文引用或部分条文引用,同时要加强动态管理,增强责任意识,及时掌握被引用标准的时效性,做好引用与被引用规定的衔接,避免产生矛盾。


(三)加强团体标准宣传和信息服务。


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要加强团体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建立或优化现有信息平台,做好对已发布标准的信息公开,以及标准解释、咨询、培训、技术指导和人才培养等服务。鼓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在其他媒体上公布其批准发布的标准目录,以及各标准的编号、适用范围、专利应用、主要技术内容等信息,供工程建设人员和社会公众查询。


四、规范编制管理,提高团体标准质量和水平


(一)加强团体标准制度建设。


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应建立健全团体标准管理制度,明确标准编制程序、经费管理、技术审查、咨询解释、培训服务、实施评估等相关要求。团体标准编号遵循全国统一规则,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其中社会团体代号应合法且唯一。


(二)严格团体标准编制管理。


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应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原则,吸纳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要切实加强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等过程管理,确保团体标准技术内容符合其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要跟踪评价,定期开展团体标准复审,及时开展标准的修订工作,对不符合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的团体标准应及时废止。


(三)提高团体标准技术含量。


团体标准在内容上应体现先进性。结合国家重大政策贯彻落实和科技专项推广应用,鼓励将具有应用前景和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制定为团体标准,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对技术水平高、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鼓励将其制定为团体标准。鼓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定高水平团体标准,积极开展与主要贸易国的标准互认。


五、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团体标准责任追究


(一)加强内部监督。


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要完善团体标准自主制定、自主管理、自我约束机制,落实各环节责任,强化责任追究。鼓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实施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和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指南,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规范内部管理,及时回应和处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投诉和举报,营造诚实、守信、自律的团体标准信用环境,以高标准、严要求开展标准化工作。


(二)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将团体标准有关管理制度、工作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在各自网站上设置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窗口,畅通社会公众特别是团体标准使用者发表意见和建议、投诉和举报的渠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团体标准,有关部门要严肃认真作出相应处理,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15日


抄送:部机关有关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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