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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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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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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能否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中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 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 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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