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11-30
发文字号:
银监办发〔2016〕167号
发文机关: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收藏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稳步开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监局:


为落实国家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扩大企业集团资金池运营渠道,促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在支持集团主业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决定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原则和内容


开展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应坚持以“服务核心成员单位,面向直接交易对手,促进企业集团主业发展”为原则。


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业务包括:


(一)“一头在外”的票据贴现业务;


(二)“一头在外”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一头在外”是指产业链交易双方中一方为集团成员单位,另一方为成员单位的集团外直接交易对手(出票人为集团成员单位且承兑人为集团成员单位或财务公司的“一头在外”的票据贴现业务,不受直接交易对手限制)。


二、风险管理要求


开展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应做到依法合规,有效管控相关业务风险:


(一)财务公司开展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应面向集团成员单位的直接交易对手(出票人为集团成员单位且承兑人为集团成员单位或财务公司的“一头在外”的票据贴现业务,不受直接交易对手限制),且集团外非成员单位客户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信用记录;


(二)财务公司应按照《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5号)和《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有关要求,严格审查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加强对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的风险管理;


(三)财务公司应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办法》(银监办发〔2015〕199号)相关规定,开展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


(四)财务公司开展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应明确相关业务制度、产品说明、审批流程、信息化管理和风险控制手段,配备足够的熟悉产业链融资业务的专职人员,并按监管要求定期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管理状况;


(五)财务公司应对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非集团成员单位客户建立合理的内部准入标准和评定体系,实施名单制管理,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监管机构报告上一年度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的非集团成员单位客户及相应的集团成员单位名单;


(六)财务公司对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的非集团成员单位客户融资应纳入对相关集团成员单位的综合授信(出票人为集团成员单位且承兑人为财务公司的“一头在外”的票据贴现业务除外),并对相应信贷资产进行准确分类,足额提取拨备;


(七)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非集团成员单位客户可在财务公司开立结算账户用于发放、归还贷款和存入保证金,但账户余额不得超出财务公司对其实际融资额及相应收益之和。


三、监管措施


(一)备案管理


财务公司开展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应向所在地银监局备案,备案完成后由银监局报送银监会。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财务公司经营情况、监管评级及各项监管指标情况;


2.财务公司开展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集团供应链管理情况、信息化管理状况、财务公司开展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财务公司开展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的计划方案等内容;


3.财务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开展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的决议文件,董事会批准同意的包括行业准入、客户准入、规模控制、限额管理、客户集中度管理等在内的风险控制政策;


4.财务公司开展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的业务制度、审批流程、风控机制;


5.企业集团近两年的审计报告。


(二)持续监测


监管机构负责辖内财务公司开展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的日常监管工作,应严格把关,持续跟踪监测,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做好试点后评估工作。对于未能有效执行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风险管理要求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财务公司,监管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必要时可暂停其开展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


各银监局应将辖内财务公司上一年度开展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工作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银监会。


2016年11月30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