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3-05-14
发文字号:
银监办发〔2013〕131号
发文机关: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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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外部风险传染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近期,银行业外部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运行产生一定影响。为规范银行经营管理,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切实防范外部风险传染,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注主要风险来源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点关注银行业外部风险的五种主要来源:小贷公司、典当行、担保机构、民间融资、非法集资。


二、建立名单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由总行统一确定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分支机构根据总行确定的标准提出合作名单,并报总行批准或向总行报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对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合作机构建立及时退出机制。


三、开展资质信用评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评级,评级应考虑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合规经营、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


四、实行分级管理与授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信用评级情况,实行分级授信,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机构可根据法规上限给予较高的授信额度,随着信用等级降低,授信额度逐级递减。严禁向典当行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授信。


五、防范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风险


一是加强银行信贷资金流向监测,严防信贷资金流入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二是密切关注信贷客户动态信息,对于存在明显迹象或已查实参与民间融资的信贷客户,一律不得新增授信;三是开展分支机构和员工行为排查,有效防范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


六、实施统一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外部风险防范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各级机构要确定专门部门,牵头外部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汇总和报止。


七、建立风险处置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潜在的外部风险因素及其影响进行提前研判分析,建立规范化的外部风险监测、处置流程,制定充分的应对预案,加强分支机构风险处置工作指导,有效防范外部风险传染。


八、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季后15日内将其上季对小贷公司授信情况、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等,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九、及时提示风险


各银监局应加强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舆情监测,对重大外部风险事件及时进行提示,实现信息共享。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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