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5-11-2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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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回购主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的正常交易流通,试办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为明确回购交易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指回购是交易的一方(卖方),卖出融资券给另一方(买方)的同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以双方约定的价格由卖方向买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种融资券的交易。


第三条 本协议适用于有资格参加融资券回购交易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和福建兴业银行。以上统称为参与者。


第四条 参与者自愿签署本协议。双方一经签署,将接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


第五条 除本协议其他章节另有规定外,下列名词具有以下含义:


一、营业日:指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参与者通过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交)联机网络系统办理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的发行、流通和兑付的具体操作及手续的日期。目前定在每周二,遇节假日顺延。


二、清算日:指回购交易中资金的结算日与融资券的实际交割日。本协议指营业日的第二天(周三),若遇节假日则营业日清算日依序顺延。


第二章   回购交易的订立与执行


第六条 自融资券发行日两周后,开始办理回购交易。


第七条 融资券采用全额债券回购交易原则。


第八条 融资券回购期限定为:7天、14天和21天三个档次,回购利率如下:


一、7天回购利率定为:年利率9.83%。


二、14天回购利率定为:年利率10.15%。


三、21天回购利率定为:年利率10.44%。


第九条 本期融资券的回购价格计算公式:


一、现价=融资券票面价×(1十发行利率/360×持有期天数)


二、到期回购价=现价×(1十同期回购利率/360×回购天数)


第十条 回购交易的订立


一、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以下简称操作室)于每个营业日通过中证交网络系统进行回购招标,商业银行按规定时间进行回购投标。


二、操作室确定中标数后向各投标银行发出回购中标书。回购中标书即为回购交易确认书,并与本协议一起构成买卖双方确认交易条款的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为投标银行确定中标数额。


第十二条 回购中标书是回购交易双方进行债券、资金清算的凭证。


第十三条 回购协议到期前的营业日,银行向网络总中心发出融资券交割指令。各行必须于清算日内将回购资金划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帐户。在清算日内,操作室根据会计部门收款通知,向中证交网络系统发出交割指令。


第十四条 一笔回购交易协议订立后如需延长期限,必须于回购协议到期的营业日前通知操作室,并且交易双方于营业日内重新发送交割指令。


第十五条 如需提前完成回购交易,需征得对方同意。


第十六条 距融资券兑付日一星期或不满回购交易期限时,停止办理回购交易。


第三章   回购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回购交易协议确认后,双方负有履行和完成协议的完全责任。


第十八条 买卖双方之一按规定日期付款或交券,而另一方在约定日期之后付款或交券,应由违约方向非违约方支付按买入价的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期间的补息和罚息。


第十九条 回购协议到期,卖方不履行回购协议,买方在有效通知对方的第二个营业日后,有权处置此笔融资券。并加收违约期间的补息和罚息。


第二十条 交易双方有责任在发生违约后迅速通知对方。


第二十一条 回购交易成交后,该回购协议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二条 本合约规定的权利和责任只适用于办理融资券回购交易的双方。未经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合约一式四份,由双方银行各执一份,中证交两份。并于签署之日起生效。对签约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甲方银行名称:中国人民银行                  乙方银行名称: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姓名: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姓名:


签章:                                                     签章:


                   一九九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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