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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3-06-0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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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该文解读的主体文件已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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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解读的主体文件已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

本公告分两个层面明确了全国范围内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一是明确试点前的特殊处理办法,二是明确试点之后应按正常程序办理认定。


首先,本公告普遍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即已完成税制转换的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和即将进行税制转换的试点地区、试点行业。


其次,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缴纳营业税,计算营业额,而试点实施后缴纳增值税,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公告对如何根据试点纳税人试点前的营业额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通过计算公式给予了明确。对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项目的,明确分别计算年应税销售额,分别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即: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提供应税服务)达到认定标准,就应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再次,试点实施前,各地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制定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办法,就计算年应税服务销售额的截止时间、具体认定程序等做出规定,以保证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同时,对试点实施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公告也做了明确,即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包括试点纳税人),都应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进行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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