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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3-08-2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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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的解读

该文解读的主体文件已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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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解读的主体文件已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按照国务院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要求,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财税〔2013〕37号文件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的政策进行了调整和补充,针对调整和补充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制发了本《办法》。


二、《办法》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文件修改、补充的主要内容


(一)将港澳台运输服务和承租方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的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增加到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范围。


(二)修改、补充了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依据,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


2.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计税依据:


(1)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出口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为取得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2)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出口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三)补充了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办法的概念和计算公式。


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办法的概念为: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其对应的外购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的计算公式为:


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应退税额=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计税依据×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税率


(四)补充了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及变更的有关规定。


(五)补充了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时需提供的单证。


(六)补充了税务机关对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除按规定进行审核外,还应审核其申报退税的进项税额是否与零税率应税服务对应的管理规定。


(七)补充了税务机关对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开展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审核期租、程租和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并审核申报退税的企业是否为承租方。


(八)补充了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放弃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声明表》,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九)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文件中对新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退税审核期6个月内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于第7个月起办理退库的规定。


三、《办法》的执行日期


《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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