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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7-06-1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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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该文解读的主体文件已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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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解读的主体文件已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

2016年6月30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公告,以下简称“43号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由于43号公告对免税车辆的标准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为进一步规范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管理,税务总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税务总局决定将2005年1月至2016年5月下发的免税图册(总第1册至第50册,简称《历史免税图册》)至2017年7月31日停止执行。《历史免税图册》中的车辆,凡符合免税条件并需要列入免税图册的,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自《公告》下发之日起可按规定重新提交相关信息、照片及资料扫描件。税务总局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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