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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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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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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三项扣除标准提高的热点问答

1.最新提高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2.我之前已经填报享受过专项附加扣除,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答: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3.在限额提高之前多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4.寒暑假算不算在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期间内?


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5.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 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纳税人就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6.我是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人,平时取得的都是经营所得,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如何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


答: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平时也没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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