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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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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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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企业享受加计抵减相关热点问答

1.目前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2.可加计抵减额是如何计算的?


答: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或5%或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发生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5%或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发生额-当期加计抵减调减额


3.该如何享受加计抵减并填写申报表呢?


答: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加计抵减声明。申报时在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加计抵减情况)中,根据当期进项税额,计算相应的当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金额,并填写在“本期发生额”;若当期存在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应计算相应的当期加计抵减调减额,并填写在“本期调减额”。


4.我公司符合条件,但未能及时加计抵减,能否补充计提?


答: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5.如果我同时符合多项加计抵减政策该如何享受呢?


答: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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