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8日,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国资委联合制定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发改社会〔2023〕699号印发),为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扶持组合举措,其中重点任务第17项为“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产教融合型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30%的比例抵免当年应交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该项优惠政策为《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中的一项内容,我们来回顾一下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相关规定,及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吧。
1.如何界定我单位是否属于产教融合型企业范围?
答: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发改社会〔2021〕397号)规定,甘肃省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的范围包括:
(一)甘肃省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甘肃省内纳税的企业(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不在省级试点企业建设培育范围)。
(二)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建设培育,以国有企业和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为重点,围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引导服务我省“十大绿色生态产业”“五个制高点”、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业、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急需紧缺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企业。
(三)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四)企业遵守国家劳动保障制度,按时足额交纳职工社保,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五)企业作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主要业务与学校办学主干专业关系不直接或不密切,或企业以民办学校学费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的,按照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原则上不纳入试点建设培育范围。
您单位可参照以上条件判定自己是否属于甘肃省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的范围。
2.成为甘肃省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发改社会〔2021〕397号)规定,甘肃省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遴选的基本条件为:在甘肃省域内注册成立的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参与职业院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全过程,共同开展招生招工、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师资建设、质量评价、科研攻关等工作,共同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双元”协同培养人才。并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三项及以上。
(一)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或者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二)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三)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现代学徒制培养等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 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四)近 3 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 3 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 60 人以上。
(五)独立或者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职业能力评价工作,形成了行之有效的评价方法和评价程序。承担实施 1+X 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六)企业内部职工培训教育经费达到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且 60%用于一线职工培训;
(七)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 3 年内累计投入 100 万元以上;
(八)近 3 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3.我单位该如何申报列入甘肃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范围?又该从哪去查看我是否申报成功呢?
答复:甘肃省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自愿申报、复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价等程序组织实施,具体条件和申请流程请查看《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发改社会〔2021〕397号)文件。
如您单位已按要求提交了相关申请,可在甘肃省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通知公告”栏查看,是否被纳入甘肃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名单。
4.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时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该通知所列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5.我单位去年不足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今年可否继续抵免?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6.允许抵免的投资具体是指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7.我单位属于纳入试点范围的集团企业,集团下属成员单位可以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吗?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该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8.我单位除了能享受符合条件的投资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外,还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还能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现金奖励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纳入总量基数。
对试点企业参与举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试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