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十五条规定,现将我局2021年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情况公开如下:
2021年7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深圳市税务局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2.2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