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3-02-27
发文字号:
财税〔2003〕4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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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白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小竹前瞻:财政部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总署: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决定精神,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税号见附件。


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


附件:白银产品税则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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