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3-06-03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3〕58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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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明确,在2003年度,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7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由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7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督。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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