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2-06-3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德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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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 德阳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该文解读的主体文件已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 德阳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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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解读的主体文件已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 德阳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各地税务机关应科学合理制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强化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10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等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德阳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和征管实际,延续执行《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 德阳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 德阳市财政局公告2017年第1号)中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车库、车位预征率为1.5%;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


三、关于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与《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 德阳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 德阳市财政局公告2017年第1号)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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