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6-08-18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6〕80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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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常熟欣瑞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常熟欣瑞科技材料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常熟欣瑞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鉴于该公司外商投资所形成的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且其主导产品高强多功能墙体材料和高档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的生产属于回收投资时间长的国家鼓励类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常熟欣瑞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函〔2005〕19号)收悉,批复如下:


常熟欣瑞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是2001年在常熟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该公司注册资本为7900万美元(实际到位资金5704万美元)。


其经营范围为生产酸洗涂油卷板、彩涂卷板、镀锌卷板等新型建筑材料。


鉴于该公司外商投资所形成的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且其主导产品高强多功能墙体材料和高档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的生产属于回收投资时间长的国家鼓励类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同意常熟欣瑞科技材料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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