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7-12-06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7〕120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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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云港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连云港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城市燃气管网设施的建设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连云港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连云港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连云港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89号)收悉,批复如下:


连云港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连云港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燃气设施、设备的设计、建设、安装与维护,燃气输配(不含燃气销售),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的规定,同意连云港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城市燃气管网设施的建设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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