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6-01-17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6〕5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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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广西、江西、安徽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提取所属单位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船工财〔2005〕857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


金额(万元)


地址


1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50


上海市卢湾区


2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650


上海市浦东新区


3


上船澄西船舶有限公司


170


上海市浦东新区


4


上海华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100


上海市浦东新区


5


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40


上海市浦东新区


6


中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40


上海市浦东新区


7


上海瑞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50


上海市浦东新区


8


中船置业有限公司


60


上海市浦东新区


9


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


300


上海市黄埔区


10


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


60


上海市徐汇区


11


中国船舶工业第十一研究所


60


上海市徐汇区


12


中国船舶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


80


上海市普陀区


13


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


10


上海市普陀区


14


华海船用货物通道设备公司


10


上海市杨浦区


15


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


90


江苏省南京市


16


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0


江苏省无锡市


17


镇江中船设备有限公司


90


江苏省镇江市


18


澄西船舶修造厂


180


江苏省江阴市


19


广州中船黄埔造船有限公司


150


广东省广州市


20


广州造船厂


10


广东省广州市


21


广州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


10


广东省广州市


22


广西桂江造船厂


30


广西梧州市


23


华南船舶机械厂


20


广西梧州市


24


西江造船厂


20


广西柳州市


25


安庆船用柴油机厂


10


安徽省安庆市


26


江西航海仪器厂


10


江西省瑞昌市


27


江西朝阳机械厂


10


江西省彭泽县


28


九江精密测试技术研究所


80


江西省九江市


29


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


560


北京市海淀区


30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船舶系统工程部


200


北京市海淀区


31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40


北京市海淀区


32


北京船舶工业管理干部学院


20


北京市海淀区


合计


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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