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87-03-13
发文字号:
财税地税字〔1987〕1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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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暂免征房产税等地方税的答复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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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87)闽财税政三函字第001号文收悉。现简复如下:


财政部(86)财税字第024号文《关于对国营华桥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从1985年起,5年内免征地方各税。为照顾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的实际情况,对房产税等地方税在1989年底前免予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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