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88-09-03
发文字号:
〔1988〕财农税字第43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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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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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3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湘政〔1988〕21号《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国务院交我部办理(国办1525)。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水电工程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二、对于公路占地,在政策上已经给予了优惠照顾,财政部〔87〕财农字第472号函规定,可在条例规定的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征收。因此,为了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不宜另开减免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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