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3-10-13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3〕114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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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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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3〕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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