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01-11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4〕1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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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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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广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保证增值税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据各地反映,目前法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一式四联,不能满足用票单位经营业务上的需要,为此,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为了便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集中统一管理,联次仍定为一式四联。


二、现有联次如不能满足用票单位经营业务需要,可由用票单位另行印制企业内部传递凭证,但不得对外使用。


三、企业一律不能用原发票代替内部传递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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