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02-04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4〕26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

自2006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小竹提示
自2006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长春、西安、南京、成都、武汉、广州市税务局:


我局以国税发[1993]153号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明确小客车中“微型客车”部分的征收范围。现将“小客车”的消费税征税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小客车,又称旅行车:是指具有长方箱形车厢、车身长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微型客车”和大于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2座以下的“中型客车”。


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四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