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04-18
发文字号:
财税〔1994〕17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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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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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

根据国务院会议决定,现对国有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务院1993年批准的第一批到香港发行股票的九家股份制企业,考虑到执行新税制后需要有一段过渡期,决定仍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经批准到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一律按照税法规定的33%的比例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


九家股份公司名单


1.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3.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4.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5.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6.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7.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8.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9.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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