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04-27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4〕2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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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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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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