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9-05-22
发文字号:
财关税〔2009〕35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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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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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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