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08-24
发文字号:
财税政字〔1994〕158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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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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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子今年6月份下达了[94]财税字第0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规定,甲类卷烟消费税于1月1日起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为了平衡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进口卷烟消费税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税额=(到岸价+实征关税)/(1-法定消费税税率)*100%


此前按原规定税率计征的,不予调整。


以上请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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