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09-13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4〕20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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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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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对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烟草行业的工业,商业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即在1993年底前已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未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烟草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接此通知后,今年尚未入库的税款,请各地尽快督促入库,不得再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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