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10-22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4〕73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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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

1.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2.自2009年01月0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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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2.自2009年01月0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反映,油气田企业具有生产分散、大部分材料自行采购,而油气产品需集中由销售部门统一对外销售的特点,为了既便于油气田企业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又保证油气田企业所在地的财政利益不受影响,经研究,现将各石油管理局的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通知如下:所属单位的进项税额、计划出销项税额,并据以计算应缴增值税税额后,按照各油气田产量比例进行分配,然后由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财政厅(局)确定。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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