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11-03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4〕59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

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小竹提示
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要求明确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7号)有关法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并按法规交入中央金库。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