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5-01-08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4〕第96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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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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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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