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5-04-24
发文字号:
国税函发〔1995〕169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小竹提示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7号)延续执行一年。上述文件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实行就地缴库的企业,其纳税人与缴库地点应由当地国家税务局主管机关按规定予以确定。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