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5-07-26
发文字号:
国税函发〔1995〕41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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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本文自2012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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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自2012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补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流305号)收悉,关于企业为他人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征补税款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作出法规:


“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法规计入销售帐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们意见: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金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规给予处罚。


国家税务局

199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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