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5-10-09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5〕80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

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第九批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令第34号)。
小竹提示
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第九批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令第34号)。

陕西省财政厅:

    

你厅陕财税(1995)28号《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4年税制改革后,凡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的企业均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一)的规定:“对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允许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按原规定的年限执行。”因此,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用1994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