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5-10-12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5〕91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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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本法规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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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适当解决钾肥生产企业的困难,以利于稳定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钾肥产品生产环节征收的增值税1995年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对青海钾肥厂1994年生产销售钾肥产品欠交的增值税予以免征,对1994年已交的增值税不再退库。


三、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的有关法规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化学工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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