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接你省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型材门窗,玻璃幕墙等业务收入应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市国税发[1996]119号),现批复如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据此,我们意见,西安市所属的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