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6年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材料,其所在地的省局报送材料时,不再含上述地区。
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三、该办法自1996年第三季度起执行。
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
为切实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国增值税方面的有关数据的情况,考核各地增值税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将日常调查工作分为以下5类,分别计分。
(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
分数:100分
要求: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30日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
分数:100分
要求: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填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
分数:100分
要求: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填报《增值税纳税户数变化情况统计表》。
分数:100分
要求: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临时性调查任务。
分数:100分
要求:按照调查通知中的要求将情况及时,准确地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在对上述各类工作评比计分时,以各类统计表(附后)及临时性调查通知上法规的内容和上报时间为依据,每漏报(或错报)1栏(或一个数据)扣5分;每迟报1天扣5分,超过11天的将该项目分数扣完。各地报送时通过邮局邮寄的,以邮戳为准;使用电传方式报送的,以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三、总局将对各地的得分情况每年通报一次,做为考核增值税工作的依据,并对前5名的单位给予表彰。
附件:
1、《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略)
2、《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3、《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略)
4、《增值税纳税户数变化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