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6-08-09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6〕47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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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乐山菲尼克斯半导体有限公司固定资产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批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乐山——菲尼克斯半导体有限公司生产设备采用八年期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请示》(川国税发[1996]158号)收悉。关于乐山——菲尼克斯半导体有限公司生产设备折旧方法问题,考虑到该公司生产设备使用强度高、更新快,且经常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等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简称税法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对乐山——菲尼克斯半导体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按照税法细则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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